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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与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侯某某诉被告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7月15日、2013年10月10日分别签订了两份工程协议书,约定原告负责维修被告电石出炉口、轨道以及围墙等工程,完工后由被告验收合格后支付原告工程款。原告按工程协议书按时完工,并经被告验收后已投入使用,经双方结算,被告应给付原告工程款40000元。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托未付。故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工程款4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侯某某工程款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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