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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限公司诉告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兰州**限公司诉被告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因其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定的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益所做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1元,由原告兰州**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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