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鼎盛交通建设**设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鼎盛**青海分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鼎盛**青海分公司的撤
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浙江鼎盛**青海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76元,减半收取1238元,由原告浙江鼎盛**青海分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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