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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甘肃第**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李**诉被告四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收悉甘肃**民法院函及该院(2015)广民初字第56号民事一审案件立案审查、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和原告马*林诉被告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的民事诉状、证据材料、送达回证等法律文件,甘肃**民法院认为上述两个案件所涉诉讼内容和标的相同,两案合并审理更为有利,因甘肃**民法院先于本院立案,故要求本院按照先立案法院管辖的原则将案件移送至甘肃**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2015年1月8日受理的原告马*林诉被告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与本院2015年1月27日受理的原告李**诉被告四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所涉纠纷均产生于第01202号《广河伊兰佳苑工程专业承包合同书》,涉案内容及标的相同,两案合并审理更便于案件事实的查明和公正处理。对于李**认为两案案由和主体并不相同,对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要求本院移送案件持异议的观点,本院认为,案由和主体是当事人诉讼切入点的自主选择,不能对抗上述两案是基于同一合同关系产生的纠纷的基本事实,因此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至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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