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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马**与被执行人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01741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3月1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赵**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当日给付申请人工程款34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200元、保全费2200元、执行费5150元。2015年7月15日申请执行人马**以与被执行人赵**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申请,本案现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017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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