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与陕西振**限公司、闫存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何**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闫存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02069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15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何**给付工程款144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590元,保全费1270元,执行费2060元。现因申请执行人何**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闫存保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本案现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执字第00716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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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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