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陕西振**限公司、闫存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陕**有限公司、闫存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查封被告陕**有限公司在府谷县**责任公司的府谷县惠兴民供水二期改扩建工程N4标段项目部工程款185000元。原告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府谷县**限责任公司停止支付被告陕**有限公司的府谷县惠兴民供水二期改扩建工程N4标段项目部工程款185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