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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团公司诉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公路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公司诉被告兰州市红古区xx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9年10月2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红古区xx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并施工完成后,2010年12月16日,双方进行了工程结算,被告欠付工程款228754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4年1月支付了其中100000元,剩余部分至今未予支付。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给付原告拖欠的工程款128754元及至欠款付清前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应符合有明确的被告,即原告必须指明被告是谁,应有正确的名称和住址。本案受理后,在送达过程中发现被告的名称不正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甘**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76元,退还原告甘**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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