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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有限公司与武威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撤诉裁定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甘肃鸿**有限公司诉被告武威市**有限公司、武威市**限责任公司、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武威市**有限公司、梁*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鸿**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甘肃鸿**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威市**有限公司、梁*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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