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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雷**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1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雷*平诉被告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邵平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0年3月,原告雷*平经雷**介绍与被告郑*口头约定,由被告给原告修建住宅房院。修建过程中,被告依约定向原告分次支付工程款50500元,但对工程款没有最后结算。后双方因工程款数额发生争议,原告即以被告拖欠工程款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382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郑*给付原告雷**工程款8746.2元,当庭一次付清;

二、案件受理费755元,由原告雷**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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