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魏*XX、李*XX、吕*XX、魏*X、魏*X、魏*X因与被申请人定西XX公路养护管理中心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定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2)安民一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魏*XX、李*XX、吕*XX、魏*X、魏*X、魏*X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二)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安定区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