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魏**,李**,吕**,魏*,魏*,魏*与定西公路总段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中心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魏*XX、李*XX、吕*XX、魏*X、魏*X、魏*X因与被申请人定西XX公路养护管理中心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定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2)安民一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魏*XX、李*XX、吕*XX、魏*X、魏*X、魏*X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二)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安定区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