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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西藏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发总公司信托贷款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藏信托*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发总公司信托贷款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限公司以被告*限公司已主动偿还全部债务为由,请求撤回对本案二被告的起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西藏*公司已缴纳的184445.82元,减半收取92222.91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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