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3)富裕民初字第116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3)富裕民初字第11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