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富裕县**责任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3)富裕民初字第116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3)富裕民初字第11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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