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申请王**贷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王*申请王*贷款纠纷一案中,依据禄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1999)禄民初字第321号民事调解书,王*应支付王*欠款4044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如未执行迟延履行金应写明申请执行人确认情况,如申请执行人现确认[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字号、名称等内容,如法律文书主文有特定项目的,应写明第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禄*民法院作出的(1999)禄民初字第321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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