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某某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西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2.5元,由西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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