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某某区某某印务服务部与被告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某某区某某印务服务部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西安市某某区某某印务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西安市某某区某某印务服务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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