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阳伊之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原告李**诉被告陕西**限公司、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马*元诉被告陕西**限公司、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马*仓诉被告陕西**限公司、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都阳庭诉六**、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某某装饰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临潼区某某酒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判决书
西安市某某区某某印务服务部与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裁定书
宋**与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田**与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宋**于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