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有续与被告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有续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田有续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有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元由被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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