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都阳庭与被告刘**、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都阳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85元,减半收取492.5元,由原告都阳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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