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5)渭滨民初字第0041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的李**诉孔逍逍、孔*、杜**、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7419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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