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渭滨民初字第0029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陕西美**有限公司诉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据该案判决书,被执行人陆**支付申请执行人陕西美**有限公司工程款1087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33元,执行费70元。案件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通过银行和机动车辆管理所等也未查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以致该案无法继续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另行申请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费70元被执行人未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