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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管明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罗**与被告管明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以诉讼主体事项为由,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罗**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对被告管明树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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