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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明树与杨**、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管明树因与被上诉人杨**、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杨**、罗**于2015年3月10日向西宁**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管明树赔偿维修等费用652717.35元。西宁**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西*一初字第693号民事判决,管明树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管明树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杨**及其委托代理人樊传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杨**、罗**诉称因管明树负责施工的豪爵茶餐厅装饰装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其二人另找施工人员进行了维修,并提交了李*刚签名的维修表及其二人与青海晶**有限公司签订的维修工程协议书、维修清单,主张由管明树赔偿维修费用,一审依据该部分证据认定维修费用为304000元并予以判决,但李*刚、青海晶**有限公司是否实际进行了维修及实际维修费用数额,一审未予严格审查,导致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一初字第69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管明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328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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