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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与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祁**与被告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正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祁**,被告常*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祁**诉称,其为被告承包的镇原县天悦城商场一楼吊顶工程施工,完工后经结算,被告欠其劳务费23000元至今未给付。要求被告予以清偿。

被告辩称

被告常宏辩称,其欠原告装修劳务费23000元属实,请求延期给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被告常*承包镇原县天悦城商场一楼吊顶装修工程,原、被告口头协议,被告提供材料,原告施工,同年12月18日,装修工程结束,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装修劳务费23000元,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支付。原告遂向本院起诉。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原、被告的主体身份;

2、原、被告陈述、欠条证实被告欠原告装修劳务费23000元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可以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原、被告口头约定进行房屋装修,原告按约完成装修并交付,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双方确立了债权债务关系,双方虽未约定清偿期限,但经原告主张后,被告未能及时清偿,现原告要求被告欠其劳务费理由正当,合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常*支付原告祁**装修劳务费23000元。

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元,由被告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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