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邵**与被执行人胡**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甘肃**民法院作出的(2015)合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胡**未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申请执行人邵**于2015年5月29日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胡**支付邵**装修费72649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16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胡**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2015)合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该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