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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范某某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范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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