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会举与被告高**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原告万会举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高**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万会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万会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51元,由原告万会举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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