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乔**与被执行人杨**、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北民一初字第1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29日被执行人杨**、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吴**履行义务,给付申请人借款8500元、执行费50元,共计8550元。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查询被执行人杨**、吴**银行存款不足,无车辆。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对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一初字第17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北民一初字第174号民事调解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