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5)渭滨民初字第00105号民事判决受理卢**与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卢**在金融机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11512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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