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与被告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欲与被告协商处理纠纷,故原告谢*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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