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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韩**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韩**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已自愿达成协议。原告李*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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