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以与被告马**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原告银川市**材生活馆与被告陈*、胡**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转程序裁定书
上诉人宁夏君**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泰安**饰中心(反诉被告)与被告宁夏**发有限公司(反诉原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变更程序裁定书
金**与赵**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上诉人银川美**有限公司与上诉人闫*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大武口区胡满意装饰材料经营部、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宁夏必选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宁夏**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大武口区温馨之家装饰材料总汇与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石**、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魏*与宁夏君**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