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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泰安**饰中心(反诉被告)与被告宁夏**发有限公司(反诉原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变更程序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泰安**饰中心(反诉被告)与被告宁夏**发有限公司(反诉原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被告宁夏**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反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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