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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郑**、朱继承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郑**、朱继承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1月28日作出的(2008)永*初字第14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于2009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6580.00元。本案案件执行费1799.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郑**与被执行人李**均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本院于2009年10月14日依法作出(2009)永执字第593号执行裁定书对本案中止执行。后经查询发现本案被执行人郑**作为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有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李**的案件,该案案号为(2009)永执字第272号,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李**向郑**偿还借款本金55600.00元及利息2071.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1288.00元、负担本案执行费784.00元,共计59743.00元。本案执行标的为:郑**向李**支付装修费123780.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280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1799.00元,共计128379.00元。两案相抵后,本案被执行人郑**还须向申请执行人李**支付68636.00元(包含两案执行费)。后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郑**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本案中止执行的期限已满两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终结(2008)永*初字第14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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