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郑四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1月19日作出的(2008)永*初字第13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于200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0746.00元。本案案件执行费511.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郑**发出了执行通知,但因被执行人郑**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本院于2009年6月4日对本案中止执行。后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郑**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案中止执行的期限已满两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08)永*初字第139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