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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宁夏君**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宁夏君**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15)石大民初字第1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因上诉人宁夏君**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宁**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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