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银川创**有限公司与被告赵*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银川创**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银川创**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银川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41元,减半收取2420.5元,由原告银川**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宁夏永**务有限公司与银川龙天**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赵**与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宁夏嘉**限公司装饰工程分公司与宁夏御**限公司、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蔡*与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某某诉羊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陈**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郑**、朱继承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与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南京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泰和房**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银川市**材生活馆与被告陈*、胡**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转程序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