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银川市**材生活馆与被告陈*、胡**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银川市**材生活馆与被告陈*、胡**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黄**与陈**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郑**、朱继承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与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南京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泰和房**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银川创**有限公司与赵*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宁夏君**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泰安**饰中心(反诉被告)与被告宁夏**发有限公司(反诉原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变更程序裁定书
金**与赵**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上诉人银川美**有限公司与上诉人闫*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