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银川市**材生活馆与被告陈*、胡**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转程序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银川市**材生活馆与被告陈*、胡**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银川市**材生活馆与被告陈*、胡**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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