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贺民初字第487号民事调解书,即申请执行人金**与被执行人赵**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确定由被执行人赵**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金**欠款123000元,本案执行费1745元,执行标的共计124745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存款43000元,下欠81745元,经查询银行、房产、车辆、土地等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金**书面向法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2014)贺民初字第4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2014)贺民初字第48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债权8万元及其他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