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8月24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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