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魏*与宁夏君**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魏*申请执行宁夏君**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各商业银行、房管所、车管所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魏*谈话,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10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30331元,执行费355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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