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万**与蔡*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万**与蔡*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4日作出的(2014)石*民初第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万**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蔡*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万**案件款10678元,全部未履行。未履行标的10678元。由于被执行人蔡*暂无有效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万**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4日作出的(2014)石*民初第6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标的10678元。(申请执行人或权利承受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线索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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