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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会刚与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常会刚与被告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会刚、被告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常会刚诉称,2012年9月,原告对被告所有的位于惠农区华祥二期10号楼7单元401室房屋进行室内装修。双方约定,装修方式为包工包料,装修整体价格为28000元。原告依约定对该房屋整体装修完毕后,被告支付了部分费用,剩余5000元装修劳务费迟迟不予支付。2013年2月8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5000元的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拒绝支付该欠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装修劳务费5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孙**辩称,2013年其给原告打了5000元的欠条,但2014年已向原告支付了2000元,现只欠原告装修劳务费3000元。

原告常会刚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了欠款欠据一张,证明被告欠付原告装修劳务费5000元的事实。被告孙**对该证据无异议,但认为其只欠原告3000元。

被告孙**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原告常会刚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且被告孙**对该证据无异议,故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原、被告口头约定,由原告常会刚对被告孙**所有的位于惠农区华祥二期10-7-401室房屋进行室内装修,装修方式为包工包料,并对装修总价款进行了约定。装修完毕后,被告孙**向原告常会刚支付了部分装修款,下剩5000元装修款未付,并于2013年2月8日向原告常会刚出具了u0026ldquo;今欠到常会刚,装修劳务费5000.00元,合计金额(大写)伍**整,欠款人:孙**2013年2月8日u0026rdquo;的欠款欠据一张,但至今未能清偿。现原告常会刚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孙**立即支付装修劳务费5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孙**与原告常会刚形成装饰装修合同法律关系。被告孙**现尚欠原告常会刚装修款5000元,有欠款欠据为证,被告依法应当承担清偿债务的民事责任,故原告常会刚要求被告孙**支付装修款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孙**辩称,原告常会刚的装修质量有瑕疵,其只欠原告装修款3000元,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被告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常会刚装修款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实收),由被告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民法院。

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到石嘴**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视为放弃上诉。

如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原告应在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裁判日期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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