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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系专门从事装修业务的个体户。2014年4月8日原、被告签定了一份家庭装修合同,约定原告给被告位于大武口区紫郡新城B区8-3-1401号房屋进行装修。后原告装修完毕,但被告至今未能将装修款全部支付给原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装修款7633元、利息213.7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本案中,涉案合同签订的主体是大武口区温馨之家装饰材料总汇与被告邱*,现原告以其经营者身份起诉至本院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待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王**。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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