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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赵**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赵**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诉称,2012年原、被告口头协议,由原告对被告的房屋进行装修。施工结束后,被告以资金不足为由欠1万元装修费未付,2012年12月14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约定半年付清。此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欠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装修工程款1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1198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后,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大武口区星海镇星海村场部组2-1号”没有找到被告,无法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致使该案法律文书至今无法送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和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至今不能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退还原告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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