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石**、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以双方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石**、戴**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石**、戴**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8元,减半收取514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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