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宁夏铭鼎艺佳**限公司与被告韩**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铭**有限公司与被告韩**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夏铭**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宁夏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夏铭鼎佳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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