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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李**诉被告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2013年10月18日,被告聘请原告为位于惠农区龙江国际B座1311号房屋进行装修,双方约定,装修款为20000元,被告于当日预付装修款5000元。2015年11月24日,原告对被告的房屋装修完毕后,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现被告下落不明,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装修款15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马**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针对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

一、欠条一张,证实被告下欠原告装修款15000元。

二、收款收据一张,证实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装修合同的装修款为2万元,被告已支付5000元的事实。

被告马**未提交证据。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8日,原告为被告所有的位于惠农区龙江国际B座1311号房屋进行装修,双方约定,装修款为20000元,被告当日预付装修款5000元。原告对被告的房屋装修完毕后,2013年11月24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内容为u0026ldquo;今欠装修款壹万伍仟元整u0026rdquo;的欠条一张。因被告马**未支付剩余装修款,2015年4月27日,原告李**诉至法院,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装修款15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为被告马**的房屋进行装修,被告马**理应及时支付装修款。原告李**依据被告马**出具的欠条,要求其支付装修款1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马**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被告马**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马**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李**装修款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76元。由被告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民法院。

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到石嘴**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视为放弃上诉。

如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原告可在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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