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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谈志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欣诉被告谈志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欣于2015年3月24日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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