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石嘴山**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张**申请执行石嘴山**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处歇业状态,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车管所、房管所、土地局等部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282476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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